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4号
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连府函〔2024〕3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星子镇人民政府名下位于连州市星子镇国道南路、面积为12744.91平方米(折合19.1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连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628号];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连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连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4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662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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